工会章程:
总 则
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工会是中国教育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学校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法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建设和改革;完成教学和学校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事务管理和民主管理;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学校工会支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学校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作。校工会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分工会的活力,把校工会建成“职工之家”。
第一章会 员
第一条 凡本校的正式职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
第二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分工会批准。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反映教职工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享受工会各种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学和工作任务。
(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四)维护教职工内部团结,友爱和互助互济。
(五)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分工会宣布其退出。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分工会决定报校工会备案。
第七条 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免交会费。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工会实行民中集中制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二)校工会的各级组织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校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其各级教代会和所产生的工会委员会。
(四)校工会各级委员会,向上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有权撤换和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我校实行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二会合一制。
(六)校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七)校工会经常向各分工会通报情况,听取分工会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各分工会向校工会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 校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采用差额方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和不选举某人。
第十条 校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情况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校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成立或撤消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分工会所在机关、单位被撤消,该工会组织相应撤消,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应随意撤消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消,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代会合开)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校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主席由工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各分工会委员会,由分工会代表(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分工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分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分工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
(四)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
(五)搞好分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会。
(六)收好、管好、用好工会活动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七)按照科室、系、教研室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三章工会干部
第十七条 工会干部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勇于开拓。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七)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先征得上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
(八)各级工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干部培训制度。
(九)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工会干部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其中上缴上级工会40%)
(三)校工会按一定比例下拨分工会的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经费使用按全总工会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一条 分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分工会所有。
第四章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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